《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20作者:设置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28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校(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减少废弃物污染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和本科教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校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落实校(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二)负责校(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中转库的管理。

(三)监督检查全校(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转移等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全校(院)科研实验室外危险废弃物的集中收集、集中转移等管理情况。

(四)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相关处置手续。

第五条  科研管理部是科研实验室内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校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落实校(院)科研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全校(院)科研实验室内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转移等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特点,制订相关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细则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泄漏的应急预案。

(二)负责对本单位师生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培训,保证本单位师生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三)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产生、减排、暂存、登记、统计、清运以及转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须执行校(院)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危废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和所属二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危废相关工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二)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本实验室危废的收集、暂存、转移以及清运等具体工作。

(三)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做好实验室危废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如实向所属单位或学校汇报。

第三章  环保与控制

第八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废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废和无害化处置危废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危废的产生。

第九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四章  收集与存放

第十条  实验室收集危险废弃物需遵循分类收集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按安全特性及危险废物接触材料、危险固体废物、危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分别进行收集,危险废物接触材料、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应用专用容器收集和存放;所有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外均应在明显位置粘贴校(院)统一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标签,并按要求注明相关信息。

(二)危险废物接触材料的收集范围为直接接触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材料、玻璃反应器、防护用品等耗材,如玻璃瓶、塑料瓶、烧瓶、试管、手套、碎玻璃及针头等。危险废物接触材料应分类收集,统一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试剂瓶内应确保无残留,碎玻璃及针头要存放在收集箱或利器盒中,贴好标签、做好相应记录,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三)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是实验时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它固废,应随时贴好标签,标签与实际物质必须一致,不得混放。

(四)危险化学废液应按照一般有机废液、含卤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分类收集存放;其他易发生异常反应(如剧烈放热、产生有毒气体等)的危险化学废弃物不得混放;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废弃物不得混放;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

(五)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列出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不具相容性的危险废弃物应分别收集,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弃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六)废气是指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气体性物质。实验室废气应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七)报废有毒、有害气体钢瓶不允许随意丢弃,需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进行处置。

(八)在常温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九)生物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必要的灭活处理,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再进行存放和处置。

(十)过期化学品在原瓶内存放,保存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废弃。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校(院)统一要求的容器(废液桶)存放废液,废液量不少于容器容积的50%,同时不超过容器容积的75%,防止溢出,引发事故。

第十二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必须选择未破损及不易被废液腐蚀的容器进行收集,收集废液的容器下应有二次防漏设施(如托盘等),收集废液的容器一般应瓶口密封。

第十三条  所有收集容器或装置须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危险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特性、安全措施、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建立危废产生以及转运台账,台账需注明危废主要成分、数量、收集日期、经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实验室名称以及废物类别。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废暂存区设置。

(一)危废暂存区应指定专门区域,各实验室应保障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区域及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高温高压设备、配电箱、气瓶、危化品等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高温、日晒、雨淋,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原则上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存放于实验室楼道等公共区域。对暂存的危险废弃物应加强管理,妥善存放,及时转运。

(二)危废暂存区应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收储指南,配备防遗洒、防渗漏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按照普通垃圾处理,也不能将生活垃圾或其他与危险废弃物不相关的物品置于危险废弃物中。

第五章  转移与处置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在转移废弃物到校(院)指定的回收点时,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转移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在危废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进行现场称重和台账登记,根据危废转运登记表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联系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办理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十九条  校(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转移处置必须遵照相关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六章  服务处置费用构成

第二十条  根据“谁产生、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服务处置费用由校(院)、二级单位和科研团队(或个人)共同分担。

第二十一条  校(院)委托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公司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校(院)设立危险废弃物处置专项经费纳入校(院)年度预算,本科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服务处置费用由校(院)承担;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服务处置费用由二级单位和科研团队(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在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的同时,由二级单位和科研团队(或个人)承担所有服务处置费用:

(一)产生未知化学品或剧毒品的;

(二)剧毒品和其他废弃物混放的;

(三)实验室因包装不规范引起废弃物泄漏的;

(四)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的;

(五)实验室存在非法处理或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实行现场称重,并进行台账登记以及签字确认。服务处置费用支付以山东省固废管理系统中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及收集台账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服务处置经费分担机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在收到结算清单后,将费用在10个工作日内划转到指定账户。逾期不交的,由计划财务处从该二级单位运行经费或其他相应经费账户进行扣除。

第七章  惩处与追责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直排、偷排的单位与个人,校(院)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危废管理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考核范围,对因危险废物分类不清、标签不明、不按规定收集、其他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行为等原因,在存储、转运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校(院)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管理部、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实字〔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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