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实验室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齐全合规后方可使用。
实验室特种设备登记一般可参照以下流程办理:
1.准备好以下材料:
特种设备合格证、出厂监检报告、产品数据表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使用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步骤2生成;
学校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公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登录“山东省特种设备企业端”录入信息,信息确认无误后生成使用登记表。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登录企业端录入信息。
3.携带以上材料到长清政务大厅办理(创促大厦)。
注意:购买特种设备前请与职能部门提前沟通备案,购买后应尽快按照规定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严禁使用。
登记备案完成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校“特种设备管理”信息化管理模块,方便后续管理。



